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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维达药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法律人员对永清维达药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法律人员现场测验该公司喷淋塔中碱水,pH值为5,呈酸性,该管理设备不能起到处理废气作用。现场查阅该公司设备正常运转台账发现,该公司碱喷淋塔自2023年3月4日—5日pH值为7,呈中性, 3月6日-7日pH值为6,呈酸性,发现该公司碱喷淋塔呈酸性后未及时进行加碱,导致处理设备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永清维达药化有限公司存在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现实供认不讳。

  查办状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进行处分,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履行规范(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履行规范第一项第1意图规则,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

  典型含义:现在全市生态环境局势仍然严峻,日常环境法律过程中,在加大对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冲击力度的一起,还应全方位提高公司的环保责任意识,催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根绝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