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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8月10日至8月18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体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2021年,你单位未取得派出单位公函列支接待省燃气专家对东丰县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和辽源市住建局调研装配式建筑企业公务接待餐费,共计金额0.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该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联的资料编制”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规定。
2021年,你单位“另外的应收款”科目余额48万元;“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余额84.89 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洗整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理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控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理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洗整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2021年,你单位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置电脑1台,金额0.35万元;打印机2台,金额0.31万元,共计金额0.66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2015年5月25日,你单位与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东丰县污水截流干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390万元,2017年5月8日,你单位新增江城大路西侧道路支护,变更为钢板桩施工,长度515米,双侧支护,将电线杆线迁出施工作业面,新增建设资金130万元,截至检查日,未补签施工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规定。
2021年,你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0.14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一)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洗整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收及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三)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未签订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签合同,严格按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将利息收入上缴本级国库,加强预算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